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泓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附表:
┌─┬───┬─────────────┬─────────────┐│編│欄位│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號││││├─┼───┼─────────────┼─────────────┤│││林宜泓前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林宜泓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處│以93年度信審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國防│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於緩刑期間,復因妨害兵役││││字第8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事實欄│年度軍上字第47號均判決上訴│465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一、│駁回而確定,另因竊盜案件,│,前揭緩刑宣告亦經撤銷,上││││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824號│開2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第2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9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1││││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1日執行完畢。││├─┼───┼─────────────┼─────────────┤│2│理由欄│另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另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四、│科紀錄,並於98年7月11日執│科紀錄,並於96年5月1日執││││行完畢│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