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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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佩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