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 邱福專 被上訴人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永揮 同上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凱鑫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瑞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