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 邱福專 被上訴人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永揮 同上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凱鑫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