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雨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發現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部分,應更正為「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4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二行關於起訴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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