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13號
被   告 貿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萬叁
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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