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原告 盧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憬昌黃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被告黃城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對已死亡之人即黃城起訴,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本件原告未以黃城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黃城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被告。
㈡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二、並請補正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葉憬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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