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原告麟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 律師原告與被告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 、林玉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
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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