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承昰
詹孟華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賴承昰、詹孟華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與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兼被告二人已達成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