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佳鋒 被告 江念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