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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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乙○○Ric
Ca
甲○Min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