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楊慶風 相對人 陳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 鄧俊雄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4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4月17日之借貸款債務。
(四)清償日期:104年7月16日。
(五)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約定以20萬元整為違約金。
(八)相對人:陳金鶯。債務人:鄧俊雄。茲相對人於104年4月17日邀同債務人鄧俊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 名山 ││343│空│16579.91│120分之3│陳金鶯││││││││白││││├──┼───┼────┼────┼────┼────────┼─┼─────────┼──────┼──────┤│002│南投縣│名間鄉│名山││428│空│4288.51│120分之3│陳金鶯││││││││白││││├──┼───┼────┼────┼────┼────────┼─┼─────────┼──────┼──────┤│003│南投縣│名間鄉│名松││609│空│4429.35│24分之1│陳金鶯││││││││白││││├──┼───┼────┼────┼────┼────────┼─┼─────────┼──────┼──────┤│004│南投縣│名間鄉│名松││610│空│1484.99│24分之1│陳金鶯││││││││白││││├──┼───┼────┼────┼────┼────────┼─┼─────────┼──────┼──────┤│005│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739│空│967.34│60分之3│陳金鶯││││││││白││││├──┼───┼────┼────┼────┼────────┼─┼─────────┼──────┼──────┤│006│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745│空│198│60分之3│陳金鶯││││││││白││││├──┼───┼────┼────┼────┼────────┼─┼─────────┼──────┼──────┤│007│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749│空│564│800分之242│陳金鶯││││││││白││││├──┼───┼────┼────┼────┼────────┼─┼─────────┼──────┼──────┤│008│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809│空│12991│1200分之53│陳金鶯││││││││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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