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靳淳棠 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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