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債權人 范日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③請求新台幣88,666元之計算式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