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6號
原告易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之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被告 李永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