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6號

原告易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之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被告 李永行

鍾薰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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