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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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日鋒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