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麗華│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4808││1日起│││││元│├──────┼──────┼───────┤││││民國96年11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20%│││││1日起│31日止││└──┴───┴─────┴──────┴──────┴───────┘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14808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