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白燿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四原色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伶 、 王俊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4,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