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郭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以供本院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暫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位置)。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依原告起訴所陳遭鄰地上之建物,越界占用系爭土地,請提出該處之彩色照片(略加說明),併查報建物有無門牌號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