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3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5年度房稅執字第76615號房屋稅條例之執行事件,於分配表中對被告序號6、7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2,697元、2,814,622元,均應改為0元;原告序號9、11原分配0元,應改為124,406元、1,247,624元。經核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372,030元(計算式:124,406+1,247,624=1,372,0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