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祥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不服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刑事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回復原狀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祥麟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附表一編號6、7係於新法施行後犯之,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以(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時,未盡詳察之責,疏漏聲請人尚在上訴中,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致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5與編號6、7不符合併定刑要件,原裁定未詳加審酌,不無可議,難昭折服,為此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原裁定回復原狀,賜予聲請人繳納易科罰金之機會,並重新依法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遲誤法定期間之一種程序,必須當事人有遲誤法定期間,始有聲請回復原狀之可言(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5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如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於98年10月28日作成後,未據檢察官、受刑人(即本件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於98年11月1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今聲請人如不服上開裁定,且非因過失遲誤抗告之期間,其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同時補行抗告,始為適法。惟觀諸聲請人所撰刑事聲請狀,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其「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情事,復未表明對於上開裁定補行「抗告」之意旨(而係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再查,聲請人既為受刑人,顯然無權聲請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其有關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亦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一:
┌──┬──────┬────────┬─────┬────┬─────┬─────────┐│編號│犯罪日│罪名│判決日期│判決刑│最後事實審│案號│││││││法院││├──┼──────┼────────┼─────┼────┼─────┼─────────┤│1│90年10月15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97月7月23│5年2月│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例│││院│第3401號│├──┼──────┼────────┼─────┼────┼─────┼─────────┤│2│91年10月14日│幫助殺人未遂│98年4月30│4年│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院│第2352號│├──┼──────┼────────┼─────┼────┼─────┼─────────┤│3│91年10月30日│擄人勒贖│98年4月30│6年│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日││院│第2352號│├──┼──────┼────────┼─────┼────┼─────┼─────────┤│4│91年6月23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98年9月30│1年2月減│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條例│日│為7月│院│5590號│├──┼──────┼────────┼─────┼────┼─────┼─────────┤│5│91年10月30日│妨害自由│98年9月30│6月減為3│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日│月│院│第5590號│├──┼──────┼────────┼─────┼────┼─────┼─────────┤│6│95年12月4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8年10月29│10年6月│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日││院│第6313號│├──┼──────┼────────┼─────┼────┼─────┼─────────┤│7│95年11月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0年8月18│3年6月│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100年上字│││││日││院│第46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