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 林哲弘 訴訟代理人林哲弘律師被告 黃葉安琪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黃淳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欄、原告訴訟代理人欄及附件欄關於「林哲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哲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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