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芳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八分。
理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考)。
二、查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上午9時19分宣示判決,惟承辦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一個月,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爰由職務代理法官裁定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