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呂惠月
李○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慶麟 上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李宏基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