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 劉錦玲 被告東京一克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家弘 訴訟代理人 侯友竣 複代理人 連偉翔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