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原告 張正文 被告 吳姍芸 上列被告吳姍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張正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石蕙慈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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