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65號原告 葉霜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善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因此,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5,000元本息,惟被告已於112年5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故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被告已經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