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