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城堡國際圖書事業有限公司即東聯文化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51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2日下午3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城堡國際圖書事業有限公司即東聯文化有限公
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被告乙○○、丙○○則為被告城堡國際圖書事業有限公司即
東聯文化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授
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一
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乙○○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
以實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被告城堡國際圖
書事業有限公司即東聯文化有限公司、丙○○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