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復犯妨害風化罪,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二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號),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0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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