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8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中當事人欄位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漏載被告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表一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住同上

附表二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住同上

被   告 陳貞廷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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