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楊紫瀅 被告 洪慶良 上列原告因本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53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醫療費用、薪資損失、機車修理費等財產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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