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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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7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於民國95年4月30日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傳拘其住所地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灣橋340巷100號無著,且本院通知具保人應於同年8月2日16時帶同被告到案,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經具保人於同年7月21日收受上開通知,惟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基本資料、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函各1份及送達證書2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江芳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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