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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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原告 林鈞翔 被告 林育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育生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林鈞翔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