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純吉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乙○○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以九十年補字第一四二一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上開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