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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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