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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