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廣生 公嘗法定代理人黃 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煥光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栢秋香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