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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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簡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一○九年度智易字第二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就被告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犯行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遭起訴之犯罪事實中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犯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