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87號原告 黃天賜
參加人 薛泓哲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被告曾洍侱兼法定代理人 曾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曾洰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曾洍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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