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上訴人 周木賢 被上訴人 朱永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317元(計算式:75,500元+430,817元=506,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