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7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莊中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叁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