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林張銀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進興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蔡進興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蔡進興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