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144、14145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391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刪除之。是依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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