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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