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美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美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貳本、六合彩簽單拾肆張、六合彩開獎登記表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賴美華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美華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5135號被告賴美華女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9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美華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1月初某日起,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居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其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每星期開出之6組號碼及1組特別號,供不特定人下注賭博,並以「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決定輸贏。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或100元不等,凡賭客簽中號碼者,若簽中「二星」,可得57倍之賭金;若簽中「三星」,可得570倍之賭金;若簽中「四星」,可得7500倍之賭金。而賭客若未簽中所開號碼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賴美華所有。迨至102年11月19日下午7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實施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2本、六合彩簽單14張、六合彩開獎登記表1張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美華自白不諱,並有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2本、六合彩簽單14張、六合彩開獎登記表1張等物扣案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參。
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均係基於一個營利犯意,為一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一罪,均屬犯罪單數。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物,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檢察官林煒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侯俊益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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