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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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李深木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 侯葦帆 (原名: 侯懿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