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及聲請時,未繳裁判費及聲請費。查原告之各項請求,依其所表明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其中:㈠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㈡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㈢給付至成年止之扶養費,屬因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關於財產上之請求部分,則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及聲請費共計4,000元(計算式:3,000+1,000=4,000)。因原告於起訴及聲請時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