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選任辯護人卓品介律師被告王伯偉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陳進文 律師被告 黃章翔 選任辯護人 彭以樂 律師
魏釷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5870、2623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