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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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32號原告 龔崢嶸 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聰富 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2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的住所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惟本院按址送達文書,雖經寄存送達,被告逾期仍未收取文件,這個地址是否確實是被告目前居住的地點,恐有疑問。原告未正確表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其起訴即屬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為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親 字第 32 號判決(107.03.08)[調解成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親 字第 32 號裁定(107.04.1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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