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2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丁翠鈺 債務人 王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翠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王麗秋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9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麗秋,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麗秋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9日邀同第三人張景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800,000元,清償日為133年9月29日,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6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5,595,58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王麗秋已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翠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約定書、借款歸戶明細查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18-2││146.4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19│臺中市北屯區崇│住宅、樓梯間、停│一層:80.30│陽台:31.99│全部││││德段318-2地號│車空間│二層:73.73│││││├───────┤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1.46││││││臺中市北屯區河│004層│四層:68.04││││││北三街55號││突出物一層:││││││││22.43││││││││合計: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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